法治周末记者 刘嘉 “近几年,我国的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就业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电子商务法已通过初审和二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今年年内必然出台。”4月22日,在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第二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上,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施禹之透露。 随着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像App强制索权、大数据“杀熟”、用户数据泄露等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有效规范电商行为、促进电商健康发展,成了电子商务研究者和实务者共同思考的问题。 对此,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电子商务法应确立几个规则,首先,确立交易平台赔付先行的规则;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交易信息规则,应给经营者收集信息划红线,以确保收集的信息正当、必要、合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其次,明确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引导规则,创新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实施格式合同备案规则,要确保平台与电商格式合同,平台、电商与电商辅助经营者的合同、电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格式合同公平;最后,公平竞争审查,培育公平的市场环境,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在网络交易管理责任承担方面,邱宝昌表示,现有的“避风港原则”和消法第44条的“指示原则”已经不能够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变化,对于网络交易的监管,交易平台应当承担更为切实的责任;交易平台基于其资源技术优势及其在网络交易中所处的地位优势,应当强化自身以及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与服务活动的电商经营者与辅助服务者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通过制定公平的规则、合同等方式来细化责任、规范经营,特别是在用户数据信息的收集、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压实交易平台的责任。 邱宝昌认为,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应破除传统定式,首先要抓住交易平台这个“牛鼻子”,市场监管部门主要监管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主要规范电商经营者和辅助服务者,实现监管的层层传导、层层落实;其次,除了适用“超市规则”等规则外,还应当借鉴行业自律模式以及交管积分制模式进行监管,既要用包容审慎的态度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也要强化规则的制定和责任的承担,以此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会议上,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表示,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要从电子商务的立法理念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对策等方面进行考量,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不应当成为平台使用者的法外之地,电子商务平台既是风险的引入者,也是风险的受益者,还是风险的控制者,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而基于共享单车的教训,陈剑表示,互联网经营不应当成为商业模式的试错之地,希望电子商务立法能够从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角度,能够加强预付资金和押金方面相应的管理,包括经营者的资质限制、资金的要求、履约的担保、费用的退还、信息的披露、制裁措施等加以规制;最后,希望互联网企业通过竞争获取空间的时候,要善待消费者,切实保障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严格履行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在技术不断进步的同时赢得发展。